房产税筹划的两个小案例

2017-06-2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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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本文通过案例对房产税进行纳税筹划,以对企业降低纳税负担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酒窖菜窖、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如果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案例1:甲企业位于某市市区,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还包括厂区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游泳池、停车场等构筑物,总计工程造价10亿元,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100000×(1-30%)×1.2%=840(万元)。

方案二:将游泳池、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100000-20000)×(1-30%)×1.2%=67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68万元。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房产出租的,房产税采用从租计征方式,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征。对于出租方的代收项目收入,应当与实际租金收入分开核算,分开签订合同,从而降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

案例2:甲公司拥有一写字楼,配套设施齐全,对外出租。全年租金共3000万元,其中含代收的物业管理费300万元,水电费为5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3000万元。应纳房产税=3000×12%=360(万元)。

方案二:将各项收入分别由各相关方签订合同,如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水电费按照承租人实际耗用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标准与物业公司结算。应纳房产税=(3000-300-500)×12%=264(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96万元。

  文章来源:渝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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