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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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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