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019-06-0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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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为了给客户一个良好的体验与展示,会装修几套“样板房”供看房展示。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的政策分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样板房”是否属于“已使用”的商品房呢?

首先,房地产公司的“样板房”肯定属于商品房,将来肯定是要对外销售的;

其次,房地产公司销售的“精装房”同样属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经进行了装修,当然在出售前是不征收房产税的;

再次,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主要是供业主居住,然而“样板房”并没有达到居住的条件,仅仅是所有“精装房”的一个样品而已。如果你把参观“样板间”认为是已经投入了使用,那么,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毛坯房时也会带业主去看房,是否会认为也已经是投入了使用呢?显然是不会把看毛坯房认定为投入使用来缴房产税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样板房”是所有精装房中的一间,和其他精装房没有区别,同时也没有达到可供人居住的条件(未通水、电、燃气等),所以不符合“使用”的条件,不需要征收房产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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