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PK正常纳税如何选择有学问

2016-04-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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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接受还有一个过程,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加上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这里面有一定的学问,值得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核算为条件的,为进行纳税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当前,纳税筹划虽已得到一定的运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1、纳税筹划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企业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薄弱。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相当一部分人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确有一些企业为减轻税负采取了违反法律的手段进行“筹划”。由于这些“筹划”不是真正意义的纳税筹划,结果不仅节税不成,而且使自身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理论研究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观念正在更新,对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正在悄然兴起。

 

2、纳税筹划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包括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纳税人实施的纳税筹划)中都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纳税负担,增加自身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其实,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本身也是有风险的。首先,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主观性判断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实施,失败的纳税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就意味着风险。其次,纳税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严格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3、纳税筹划需求及人才方面存在的问题。纳税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商的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纳税、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筹资、经营、投资活动,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另外,纳税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纳税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

 

  二、针对纳税筹划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政策导向相一致。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即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经济行为。

 

2、规避纳税筹划的风险。首先,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其次,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_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纳税、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专业性比较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3、培养纳税筹划人才。纳税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纳税筹划专业,尽快满足高层次纳税筹划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国内的权威筹划专家编写一套国家级筹划教材,为近几年的理论探讨作一下科学和系统总结,也为纳税筹划人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毛。

 

4、加强纳税筹划企业管理。注重纳税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使之符合财务管理目标。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扩张。因而,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另外,纳税活动涉及的利益虽然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纳税的减少并不等于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因此,纳税人或代理机构开展纳税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加强纳税立法。针对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加快纳税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尽可能提高纳税立法级次,修改税法中不公平、不完善的地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代理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从责任追究上加强规范。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企业通过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企业要受到严厉惩处外,税务代理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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