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涉税问题

2016-07-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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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春节,中秋,端午等节日给员工发放米面油等福利,增值税肯定是不能抵扣的,那么还涉及到哪些税种,是不是需要代扣代缴员工的个税,还有其他涉税问题吗?

  专家回复:

  外购米面油发放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自产的米面油发放职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税法,发放职工米面油等职工福利,应当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计征个税。也就是说假如贵公司是组织职工集体聚餐,则聚餐食用的米面油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计征个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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