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之十起征点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解读】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深圳市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二、本条第三款是国家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而实施的一项普惠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二)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幅度和力度已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如下: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