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营改增政策空子:假分包吞食建筑业税款

2016-06-2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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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相关规定,即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中,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的一项规定。如今,一些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始利用这一规定行逃税之实。

  相对于复杂多样、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一项政策往往很难疏而不漏,无懈可击,而是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完善。这不,有关营改增政策就遇到了被一些企业钻空子的挑战。

  发票代开点的热闹景象

  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A县国税局的某发票代开点门前驶来一辆大客车。

待客车停下,从车上下来40多名建筑工人,在一个年轻人的带领下涌进了代开点,小小的发票代开点顿时人声喧哗,热闹异常。这些建筑工人手持自己的身份证和单位开具的统一格式的分包证明,在那个年轻人的指导下,排队要求代开名称为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奇怪的是,这些开给同一家B建筑公司的分包建筑服务,虽然金额各异,但是都在2.8万元至2.9万元之间。

按照规定,单笔销售额低于3万元免征增值税。开好发票,这些工人再把发票当面转交给那个年轻人。有些人临出门前还不放心地问一句:“林会计,明天我们就可以领工资了吧?”

   代开点的负责人小周有些郁闷,忙活了这一下午,代开点没有任何收益。因为按照约定,代开点是以代开发票代征的税款为基数,向国税局取得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续费。如果代征的税款为零,代征手续费也就为零。

瞅个机会,小周给林会计沏上一杯茶水,点燃一根香烟,两人攀谈起来。客套一番后,小周试探地问:“这些人都是你们B建筑公司的吧?”林会计诡异地一笑:“今天在这里,他们就是我们的分包商。明天在公司,他们就是我们雇佣的工人。”

   看着小周一脸迷惑的样子,他笑着解释:“按照这次营改增试点政策的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我们B建筑公司这次承包的建设项目总额有600多万元,如实申报的话,需要缴纳增值税18万元。我们就搞了一个筹划,公司和100多个外地工人签订分包合同,把应付的工资以分包款的形式支付出去,这些工人拿着你们需要的手续来开发票,只要不超过3万元就不用缴税。没什么成本,公司凭发票入账、付款。申报的时候,我们既有分包合同又有代开的发票,资料齐全,就可以从6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中扣掉这300万元的分包款,实际缴纳增值税9万元,节省了一半的税款。”

   小周这才恍然大悟。他接着问:“那老项目结束之后怎么办呢?”林会计继续侃侃而谈:“这个我们也想好了。我们与发包方签订甲供工程的建筑合同,按照规定,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使是新项目,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工程款中仍然可以扣除分包款。”

小周苦笑道:“你们可真聪明!”林会计得意地说:“在我看来,以全部工程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相当于把全部工程款中的税金作为销项税额,把分包款中的税金作为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谁说工资不能抵税?我们把工资转化成分包款,就能抵税。”

   说罢,林会计站了起来,“还有60多个工人呢,明天见。这茶水不错,谢啦。”望着缓缓离去的大客车,小周知道,明天这里又会是一番热闹景象。

   平稳过渡背后的不平稳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一政策的制定,本意是为保证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延续的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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