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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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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