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困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2020-03-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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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四条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8号公告对延长亏损结转期限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8号公告所述“困难行业企业”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的企业。具体来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明的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商业服务业大类下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公共设施管理大类下的游览景区管理业等9个行业。同时还须满足“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等条件。

相关纳税人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需要注意的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计算方法较为特殊。其中,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后的余额作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的分母。同时,8号公告所述的“收入总额”,与会计意义上的收入不同,原则上应遵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包含企业以货币、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种来源的收入。

举例:

假设甲运输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亏损),当年度取得运输收入为300万元,取得汽车租赁收入为140万元,其对子公司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为270万元,其接受地方政府绿色能源运输工具改造专项扶持财政补贴(假定满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条件)为150万元。那么,根据8号公告规定,甲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应该为300÷(300+140)=68.18%,大于50%。甲企业2020年度亏损可以享受结转期限为8年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8号公告规定的延长亏损弥补年限,单指符合条件的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额。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规则中的“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进行纳税处理。

举例:

假设乙企业在2020年~2025年各年度均亏损,2026年度盈利。那么,2026年,乙企业可以先对最先到期的2021年亏损进行弥补。对于2020年度的亏损,因其亏损弥补期限尚余3年,故2020年不足弥补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在最长不超过8年的周期(即2028年以前)内结转弥补。由此可见,准确的纳税申报,可以确保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优惠。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3月10日A4版

原标题:受困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至8年

作者:孔令文 韩宜格,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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