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607 点击收藏
关键词: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