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罚款,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017-09-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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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宁夏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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