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税款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了征收滞纳金外,欠缴税款还有以下负面影响。
风险一 欠缴税款可能面临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二 欠缴税款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风险三 欠缴税款将上黑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而且,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风险四 欠缴税款将阻止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所称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