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利息按股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016-04-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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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段算税为什么不对?”当检查人员指出某企业个人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计算有问题时,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检查人员到当地某企业检查2008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财务费用”明细账中设置二级明细账“个人集资利息净支出”,记载支付个人的集资利息。经查原始凭证,企业支付这部分款项时,制作了利息计算单,计算单有以下几列:姓名、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利率、利息、扣利息税(2007年8月14日前20%后按5%计算)、实领利息。对每个人支付的利息,如果跨越“2007年8月14日”这一天,都是分段计算的税款,即2007年8月14日之前按照20%的税率计算,8月15日起按照5%的税率计算。检查人员告诉企业会计分段计算税款不对,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个人集资利息应按股息红利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没有5%的规定,所以你们算的不对。”检查人员向他们解释说。

  “不会吧,我们是咨询过税务部门的。说是2007年8月14日之前税率是20%,8月15日开始税率降为5%了,怎么会不对呢?”企业会计坚持自己的做法。经进一步询问,才知道这位会计是2008年初调来的,为了核对这个问题,这位会计还当场打电话咨询了地税局的管理人员,答复时,对方没有告诉过他们要分段计算税款。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位会计又给前任会计王某打电话,王某说:“当时问的是国税人员,他们说从2007年8月15日开始,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为5%。”

  “这就对了,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国税管理,并由银行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税率自2007年8月15起由20%降为5%。”检查人员解释说,“但是,集资利息和储蓄存款利息是两码事,集资利息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扣缴税款。”这位会计终于明白了他们的错误所在,除按规定补扣了应扣未扣的税款48899.98元外,还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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