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一时方便 防秋后算账

2016-08-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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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地产、建安行业经常存在一些实质更像是隐瞒收入的未申报“欠税”,对于所谓的“欠税”,面临一个“难题”:向地税部门申报所属期企业需要缴纳滞纳金,可能还会引发行政处罚或税务稽查;如果向国税申报,又担心可能的“秋后算账”

全面营改增实施已经三个月多,笔者发现房地产、建安行业的一些纳税人很多“欠税”的“历史包袱”仍未扔掉或者想直接在国税部门消化历史问题。

房地产、建安行业由于结算、资金安排等原因一直有“按缴纳能力申报”的倾向,税务部门征管又可能存在以项目为单位调节税收的安排,于是房地产、建安行业经常存在一些实质更像是隐瞒收入的未申报“欠税”。

营改增后,不少纳税人又延续之前的“申报模式”,人为确定纳税所属期间,把试点前所谓的“欠税”直接向国税部门进行正常申报。

对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所以,对于试点前所谓的“欠税”纳税人此时将面临一个“难题”: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所属期只能是在营改增之前,为此企业需要缴纳滞纳金,可能还会引发行政处罚或税务稽查;如果直接向国税申报,又担心可能的“秋后算账”。而很多省市的营改增口径也明确要求对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必须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征税判断。

地税估计短时间内是不会进行秋后算账式检查,但是诸如房地产企业本来就是国地税共管户,被地税部门顺带揪出问题的概率也是很大。而且还要考虑房地产、建安行业税收一直是地方收入的重要组成部门,根据财政分配方案,如果地税的“欠税”变成了国税的正常税收,还将影响地方收入,估计政府部门对此更加“在意”。

问题的根源在于税企双方可能都没太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问题在增值税上也是太广泛存在了。

我们且看《中国税务报》2016年6月24日B5版刊登的关于山东省淄博市多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淄川区地税局补充申报营改增前税款的案例。

案例 比对合同数据 锁定房企风险

载《中国税务报》2016年6月24日B5版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多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向淄川区地税局补充申报纳税总额超过1560多万元,这是淄川区地税局通过比对房企合同数据与收据数据,分析营改增前房企税收风险的最新工作成果。

原来,购房者向房企支付首付款时,由于房企必须开具正式预收款收据,税务机关容易掌握其收入确认情况。但是,房企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尾款是否及时开具收据并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却很难掌握。对此,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地税局对症下药,通过比对大型房企在地税机关房地产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数据和购房者的收据数据,发现14户企业的合同金额与开具的收据金额、申报的计税依据金额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异,差异金额超过2亿元。

为了能够深入的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淄川区地税局在淄博市地税局的帮助下,利用专门设计的模型公式,对不同企业购房者的收据金额做了累计,并与该购房者的合同金额逐一比对,将差异金额细化到每一个购房者,整理形成了精细准确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淄川区地税局通过实地核实,调取银行按揭贷款数据,拿到了企业少缴税款的过硬证据。最终,部分企业承认申报数据不真实,共需要补缴税款1560多万元,目前已经全部申报完毕。

淄川区地税局局长高涛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他们将以此次比对工作为契机,依托征管系统的大数据,积极采集第三方信息建立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对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实现的收入,开展更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尽可能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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