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