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享受条件】
(1)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2)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