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政府划拨资产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9-12-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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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将其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区分三种情况:

一是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策性划转(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另外,由于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作为政府投资处理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企业必须获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相关批文及股东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二是企业应根据投入的不同资产分别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投入资产的价值超过了应该投入的国家资本金,其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作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三是如果投入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则应以政府相关批文或文件上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今后对相关资产进行折旧、摊销、转让、处置等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是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相应划拨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如果既非以股权投资方式,也不属于指定专门用途投入的资产,则企业应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的公允价值明显不公允,税务机关有权对此作出合理调整,不仅会调整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的应税收入,同时还会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划拨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税前扣除上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在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当期全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会计是根据资产受益期分期确认“其他收益”,但对划拨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费用的税前扣除仍遵循一般规定。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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