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5个要点要牢记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近日,小编将纳税人咨询的关于建筑服务相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以下5个热点问题,一起来看吧~
问题一、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纳税人应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问题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问题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涉及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问题四、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成本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问题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文章来源:房地产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