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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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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