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典当行取得的典当收入以贷款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

2016-06-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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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典当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1日取得典当收入共105.5万元,当金100万元,当期1月,月典当利率5.5%,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 典当行取得的典当服务行为属于贷款服务行为,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因此, 湖南吉祥典当公司2016年6月11日取得典当利息,应以贷款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0.31万元(=(105.50-1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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