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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销售如何确定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软件咨询-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常见业务类问题   浏览 2154 次   2018-10-31 14: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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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2018-10-31 19:22:57
案例2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了两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税),由于客户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发票也只开了60万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额150万元(不含税),客户同样只交了首付款30%,但该房地产公司尚未开具发票。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针对甲、乙两套商品房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因此,该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甲乙两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合计350万元(不含税),虽然客户只交了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发票,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上述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50万元(不含税)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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