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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拿地,100%持股的子公司开发,跟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合同的三方变更协议,开发主体变更为子公司。但是土地款的抬头还是母公司。请问这样的土地款票据在土增税清算时可以抵扣吗。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软件咨询-土地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常见业务类问题   浏览 2301 次   2018-10-31 1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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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2018-10-31 19:22:0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八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若符合上述条件,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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