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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提问者: 网站会员   免费咨询   分类:软件咨询-企业所得税汇缴系统-常见业务类问题   浏览 1960 次   2018-10-25 1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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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2018-10-25 20:42:55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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