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7-03-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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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当!小微企业有新福利!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提高到50万。这是国家2014年以来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第四次调整。

 

那么前三次调整是怎样的呢

小编也为大家梳理了一下

第一次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第二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第三次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其实,现行小微企业优惠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二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小编特地将这两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方位的整合,还不抓紧收藏!


小微优惠之增值税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例如:某企业2016年9月1日开始经营,2016年10月申报时9-10月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次月符合条件还能享受免税吗?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暂免征收增值税是按月计算的,当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不影响次月的免税。同样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全额缴纳增值税,不影响下一季度的免税。


小微优惠之企业所得税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1.所得减半,税率减按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先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人所得额,随后减按20%的税率进行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优惠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问:我公司是采用核定征收的,也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也就是说小微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

  问:如果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要享受优惠的话,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为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仅需要填写申报表相关栏目即可,无须向税务机关备案核准。

         文章来源:海沧区国税局、同安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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