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税:增值税发票开具“百问百答”系列四

2017-07-1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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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餐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费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


  〔小陈税务补充〕(1)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2)取得不能抵扣项目的专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2.出差住宿该开哪种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后者不可以。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可以选择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单位进行财务报销;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酒店,应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陈税务补充〕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4.索取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哪些信息?


  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6.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7.代开发票的范围有哪些?


  答:(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8.代开发票还需要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9.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答:目前,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建筑业、签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小陈税务补充〕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10.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文章来源:新疆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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