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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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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5]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12-31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标红部分删除,若前面整理的清算单位中无该部分内容在前面基础上增加)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的开发项目,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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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规[2012]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2012-08-20
文章摘要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