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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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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2019-06-28
文章摘要
三、关于清算单位界定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这是基本原则。如何对项目进行分期,需要根据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现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规程》规定“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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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12]198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2-11-30
文章摘要
一、关于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一)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属于分批取得立项批文、整体开发、统一核算的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原则上应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二)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
1.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2.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三)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但是,如果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且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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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10]170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
2010-08-27
文章摘要
七、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分期项目问题
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
(一)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二)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八、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清算单位问题
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如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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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2006]39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6-02-27
文章摘要
三、关于项目界定及清算时点的问题[1]
《办法》中涉及的房产开发项目,是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同一立项分期开发的房产开发项目,在最后一期开发的建筑物竣工结算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备案表》的次季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