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数据服务平台
VIP专属特权
-
畅享全站
vip优选免费,全站畅通无忧
-
优享案例
专业案例严选,解决实务难题
-
专享咨询
云集财税大咖,在线专业答疑
-
云享视频
财税干货解析,直击难点痛点
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扫码关注房税控
微信小程序
法规列表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4-07-07
文章摘要
(一)清算单位
房地产开发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用地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用地规划项目实施开发工程规划分期的,可选择以工程规划项目(分期)为清算单位。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已选择的清算单位。清算单位一经报备,不得调整;未按规定报备的,以工程规划项目为清算单位。
本公告执行前,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未清算申报的,纳税人应于2014年8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清算单位;已经清算申报的不再调整。
-
[渝地税发 【2007】14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25
文章摘要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根据《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