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加计扣除
- 减免性质代码 :04021923
行业:
税种名称:企业所得税
优惠属性:加计扣除
优惠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3
政策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
优惠时间
优惠条件: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四、要求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立研究开发费用台帐或形成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以便研究开发费用的核准。
五、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六、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七、由工业类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研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十、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在本省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四、要求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立研究开发费用台帐或形成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以便研究开发费用的核准。
五、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六、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七、由工业类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研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十、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在本省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