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土增清算超造价标准的成本所得税也要剔除?

2024-04-30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389 点击收藏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对房地产行业纳税遵从产生巨大争议,特此,向贵局请示该条款是否不存在违反上位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还望贵局进行指导解释。具体意见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扣除成本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真实发生、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争议主要源于成本支出是否合理。房地产企业成本主要为建筑工程成本(土地公允性不会产生争议),而施工方一般为非关联企业,且不同项目成本受企业管理手段、方式、效能以及市场等不同因素影响。一般关联方之间交易可能存在不公允情况,但与非关联方发生的成本,若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为是公允的、必要的。

因此,除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成本,若无其他证据情况下,应视为合理成本,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造价成本标准明确只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造价成本标准是专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参照指标,只适用于平衡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口径,不应随意扩大至其他税种。

根据《关于发布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年第9号)第一条:《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即明确该造价成本标准只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并不适用其他税种。换言之,假设该标准同时适用其他税种,则不应该只包括所得税,是否还应该包括增值税,即超标准成本增值税进项是否不能抵扣?对应施工单位是否也不应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房企是否可要求施工方退回该部分款项?等等,势必引发市场连锁反应,严重违背税收中性原则。

三、以土增造价成本标准否定企业所得税扣除成本有违上位法之嫌

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规定应由中央作出,地方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征收规定制定权在中央。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授权的情况下,贵局作出超过土增造价成本标准的同时也要调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否有效,值得商榷。

四、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依据不同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它们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不同。在土增清算中剔除成本的情况,主要是为了符合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计算要求,而不是为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成本超过造价标准,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剔除,以确保清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会受到影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判定。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经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等程序,符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2号公告第六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中的“应当按规定”,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该条不属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具体办法,不存在申请审查理由所称的违反上位法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等文件,明确要求通过相关税种联动、多税种间信息比对,强化税收监管,加强协同管理,建立各税种联动、部门间配合、国际性合作的协同配合机制。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计征存在关联。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确定时,对虚增开发成本和其他不合理支出等,依法均不允许扣除。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完全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和相关征管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意见

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范围远大于土增成本扣除范围,土增税不能扣除的成本,不代表企业所得税也不能扣除。如竣工后交付前的成本,土增税不准许扣除,但所得税仍然按成本处理。

目前各地造价标准均只适用于土增清算,不会扩大至其他税种,主要还是维护税收法定原则,同时保持税收中性。

土增清算是地方税局裁量权最大的税种,因此又称“土地争执税”。很多时候纳税人基于各种原因,同意按不高于规定的造价标准扣除成本,但并非确认该成本不合理,不真实。如果再将该部分成本扩展影响到其他税种,如所得税调增,增值税进项转出等,则势必进一步增加税

文章来源::旺文生义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