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招拍挂取得土地,无须缴纳耕地占用税

2020-06-16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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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进行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时发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拍挂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不仅支付了土地使用费,申报缴纳了契税、土地使用税,还缴纳了耕地占用税。针对这笔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的耕地占用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做法是:作为土地取得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这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做法有待商榷。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企业并非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无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又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界存在不同观点,是企业税务风险“雷点”所在。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中,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同时,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同情况下的纳税主体有差异。具体来说,如果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如果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人则是实际用地人。

从我国土地收储制度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农用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当地政府为实际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申请人,需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

不过,实务中通常是由土地收储中心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代当地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具体来说,农业耕地变为建设用地,需要由当地政府向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列入购买计划。此时,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建设用地人,因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并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土地收储中心作为名义上的用地申请人,需要履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当农业耕地由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并进行市场公开竞拍时,土地性质是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为建设用地,企业没有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政府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成交价款中已经包含了耕地占用税因此无须再单独缴纳税款。

对此,笔者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时,要准确判断自身纳税义务。必要时,可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针对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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