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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依法征收取得补偿由免征移入不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25-01-03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138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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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规定,征收、征用都要给予补偿。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多种实体)或个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则是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将组织或个人的私有财产的强制性使用,在紧急情况结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财产归还给权利人,并给与一定的补偿。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对象一般是不动产,而且是所有权的改变,要给予金钱补偿或相应的财产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偿。征用的对象一般是物,使用结束后要物归原主,对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

营改增之前,不动产征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非免征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 (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 (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因此,营改增之后,不动产征收所给与的补偿,包括动产补偿在内,一并“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的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应原有形动产、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根据新增值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即“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再是免征增值税,而被列入“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范围。而在现行政策以及新增值税法列举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并不包括“不属于应税交易”情形,因此,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进项税不用转出。这是新增值税法的一大重要变化。同时,新增值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不仅仅包括征收不动产给与的补偿,还包括动产征用给与的补偿。比如,在疫情期间,企业酒店被政府强制征收而给与的补偿,如果按照新增值税法的规定,则不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财政补贴收入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补偿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政府补助与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补偿都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但对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补偿,即便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仍然是不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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