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丽地税政[2010]65号
发文日期:2010-05-27 | 全文有效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合同签订双方应于书立或领受合同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合同签订后,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分局征收窗口在受理土地契税申报时,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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