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2-08-31 | 全文有效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公告。
二、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本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地税局会同市工商局协调解决。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该公告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也日益增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答:一是积极探索创新税源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合作机制,及时获取股权转让信息,从源头上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是税务机关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依法核定。
三是税务机关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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