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2-08-30 | 全文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以及使用发票等。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北京市凡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应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已在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并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2012年9月1日前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携带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手续;符合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此类纳税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详见附件1)。
二、关于纳税申报
(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2012年9月25日前,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无需重新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统一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在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领取数字证书。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领取的数字证书使用期自领取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纳税人无需交纳证书服务费,申报软件服务规范参照现行要求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特指《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其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税(费)款入库。
(三)试点纳税人当期如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应纳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当期如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5号)的规定,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四)除试点纳税人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当期取得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三、关于税款缴纳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其中,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2012年10月征期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且已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无需重新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领取纸质协议书,按照签订流程申请办理(详见附件2)。
(二)试点纳税人应缴未缴营业税(包括欠税),以及因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后,持地税机关打印的税票,到开户银行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和滞纳金。
(三)试点纳税人应缴已缴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退税规定,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
四、关于税控机具使用
(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详见附件2),纳税人可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二)对于原在地税机关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若没有条件使用税控盘,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三)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五、关于发票衔接
(一)国税机关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结合北京国、地税发票管理使用现状,对原北京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种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详见附件2)。
(二)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
1.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能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止发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普通、刷卡式)、《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共9种14个版面发票。
3.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4.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不再使用的地税发票的缴销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对照表略
2.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征管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北京国税实时缴税协议签订流程
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实时缴税协议书》,并参照以下流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领取纸质《实时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税务人员需核对纳税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中账户名称、账号与税收征管系统内纳税人名称、银行账号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修改准确后再签订协议。各银行对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和付款账号名称长度有不同的限制标准,名称长度超过此限制的不能签署《实时缴税协议书》。
(三)税务人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代码等协议内容,确保三份内容一致,仅在银行留存的协议(第三联丙方留存)上加盖主管税务所印鉴及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在三份协议上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或负责人签章。
(四)纳税人持《实时缴税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将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付款账号、付款账号名称、清算行行号等填写清楚,并确保三份协议内容一致,确保汉字无误。
(五)纳税人开户银行审核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并在三份《实时缴税协议书》上分别加盖银行及负责人印鉴,留存第三联,其他两份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将两份纸质协议送主管国税机关税务所。
(七)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实时缴税协议书》内容,并发送验证请求,验证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上签章,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二、关于税控机具使用
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二)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可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三)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
(四)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可按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五)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且均可按财税〔2012〕15号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对于原在地税局未使用税控机具,转到国税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其购置支付的价款部分不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仍可以按照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享受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发票衔接
(一)发票种类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为从事货运客运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4.普通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的规格与地税局原规定保持不变,其防伪措施如下: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5.为方便了解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二)发票票种核定
1.试点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须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试点纳税人申请下列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必须凭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2)《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5]448号文件精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总局华北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管理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负责向在京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发售。
(3)《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4)《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4〕488号文件精神,《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3.纳税人申请税控机具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三)发票领购
1.试点纳税人办理完发票票种核定和税控机具注册发行等相关手续后,可办理发票领购事宜。纳税人领购发票须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携带用户卡,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携带税控盘或报税盘,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携带金税盘或报税盘。
2.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