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33号
发文日期:2012-06-19 | 全文有效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海淀区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
2012年6月19日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加快推进中关村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在中关村示范区新设和引进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各类出资主体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5号)的规定,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
鼓励各区县政府比照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对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
鼓励各区县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融资租赁企业,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面向中关村企业开展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中关村企业通过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鼓励合作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中关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发展
鼓励中关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五、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特点不断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
在依法合规、持续稳健的前提下,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技术联盟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的需求,不断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和风险控制,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等综合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其它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发挥中关村科技金融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依法合规、持续稳健的前提下,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银行、担保、小额贷款、保险等机构合作,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组合金融服务。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对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担保,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担保额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支持,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七、支持行业组织和融资租赁中介机构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与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立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扩大租赁物的交易范围和规模,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
八、搭建工作平台、加强公共服务
建立中关村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举办政策宣讲、投融资沙龙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中关村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工作对接和交流。相关部门选取优先支持的中关村企业群体提供给融资租赁企业。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发展环境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积极营造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推动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推动工作
建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关村融资租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从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培育市场体系、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为融资租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 关于资金补贴的相关事项,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资金管理办法。
十二、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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