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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

发文日期:2012-03-29 | 全文有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照新的《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本公告施行期限为201211日至20161231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3号《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自20121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20-25

娱乐业             25-30

其他行业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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