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03-12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4号)公布的数据,现将调整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2240元,3倍为126720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2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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