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青地税[2012]
发文日期:2012-06-06 | 全文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结合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免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以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确认。据此,2012年度的免征额度为98280元。
二、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以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确认。据此,2012年度的税前扣除标准为8190元。
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确认,均以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下发文件。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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