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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2〕47号

发文日期:2012-05-29 | 全文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济南、淄博、东营、潍坊、德州、滨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对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田分公司”)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省内跨市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实现的增值税,由目前总机构汇总统一在东营市缴纳,调整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并按照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单列)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本通知自201271日起执行。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鲁税一[1994]36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中央驻鲁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行业直属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鲁财预字[1994]105号部分内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跨市地所属机构销售货物纳税问题的批复》(鲁国税流[1999]3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油田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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