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国土资源部试验区所得汇算清缴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通讯制度改革(2006)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67号

发文日期:2002-08-13 | 全文有效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普遍反映旅游业营业税管理中各项费用扣除标准难以掌握。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来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旅游业营业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帐目健全、原始凭证齐全、核算规范的旅行社,适用查帐征收的方法计征营业税。计算营业额时,对能提供正式、有效凭证的,方可予以扣除。

  二、对帐目混乱、凭证不全、核算不规范的旅行社,各地应用核定其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的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为营业收入的80%。

  四、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营业额=旅行社提供旅游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80%)

  应纳税额=营业额×5%五、对各旅行社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经确定适用核定营业税税前费用扣除率办法征收营业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辖区内的旅游企业进行调查,确定征收方式,适时征收。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于省局进一步完善政策。

上一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一篇: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