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68号
发文日期:1999-04-23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图书市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市(地)、县新华书店(含省专业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省国库。
二、到2000年底前,市(地)、县新华书店及省专业书店按销售额1%向省新华书店缴纳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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