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联社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0]71号
发文日期:2000-04-10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后,部分供销联社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没有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的供销合作社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省局黑地税发[1997]第2号文件的规定预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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