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0]17号
发文日期:2010-04-01 |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执行优惠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的规定,从
二、关于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准予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关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允许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仅限于内资企业2007年度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2008年度以后企业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当期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对安置残疾人企业给予限额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一○年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