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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制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217号

发文日期:2003-11-25 | 全文有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国务院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上来,认真做好新旧机制交替过程中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在年底前的这一段时间里,各市、地国税局要快节奏、高效率,切实抓好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要督促出口企业尽快收集退税单证,抓紧申报退税,不得以退税指标不足为理由拒不受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对出口企业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要随时受理,随时审核,为实施退税机制改革、准确清算陈欠做好准备。

  三、各市、地国税局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出n.退税计划。办理退(免)税一定要在省局下达的计划之内,绝:不允许超计划退(免)税的情况发生。省局重申,对超计划不仅要坚决纠正,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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