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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4]8号

发文日期:2004-03-12 | 全文有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重点监控。依据总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各地要在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选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大户进行重点管理和重点服务。自2004年起,省局将对我省重点个体工商大户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名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并报送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具体上报数据见附表)。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10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10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需要强调的是:

1)各地2004年上报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确定,要实事求是,认真核实,一经确定,以后年度均应报送该10户的资料,不得改报其他业户,除非该业户注销登记。

2)各地所报业户与国税局所报业户不得重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OO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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