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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6号

发文日期:2015-06-09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2015324日我国与南苏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自20111122日起,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据此,自201111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请海关及时通知企业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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