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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3号

发文日期:2008-12-31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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