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税收票证种类贷款适用税额退役士兵控股合并外派海员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6〕70号

发文日期:2006-03-20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及免税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因缴库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现将征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规定,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改为“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二、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免税品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年报。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及有关规定,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实行直接缴库,各地专员办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缴款人所交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预算科目列“7140其他收入”。

    特此通知。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对受 非典 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