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6〕70号
发文日期:2006-03-20 | 全文有效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及免税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因缴库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现将征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规定,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改为“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二、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免税品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年报。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及有关规定,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实行直接缴库,各地专员办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缴款人所交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预算科目列“7140其他收入”。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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