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原油天然气十问十答军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企业所得税类上市公司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

发文日期:2005-09-30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